2007年7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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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一位富于创新的检察官,又是一位笔耕不辍的检察官
析案就像品咖啡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文/摄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在工作中是一位完美主义者,不容许有丝毫的欠缺。自他主持工作以后,在分管检察长带领下,着手进行了抗诉说理改革和全省网上办案等,通过改革大大提高了民行抗诉的质量和效率。今年他被省检察院评为“检察业务专家”,这正是对他追求完美工作的肯定。

  细品法律为死者讨回公道
  傅国云是个特别能沉得下心来的人,分析案件如同品尝一杯浓香的咖啡,细细“品味”后才能寻找出案件的症结所在。
  对于自己的工作方式傅国云有独特的理论,他觉得一起地方上的案件要送到省检察院来办理,这就说明此案要么有特别大的冤屈,要么就是案件特别复杂。而对于法律的运用,傅国云觉得不能简单地套用法条,作为一名检察官更应该关注法条背后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几年前的一起民事抗诉案件,傅国云现在回忆起来仍记忆犹新。“如果没有对法律细细品味,这起案件根本就不可能抗诉成功。”
  这是一件由医疗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995年8月4日,小伙子郑高因车祸致颅脑外伤,被送到宁波市第二医院实施抢救。经过数月的治疗后已基本痊愈,但是额头上一处由于损伤而产生的凹痕还是令他感到不舒服。
  1996年5月14日,郑高再次住进了宁波市第二医院,要求进行颅骨修补手术。可令他家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原本已基本康复的郑高在手术后身体状况却每况愈下,一年后,郑高在家中死亡。
  郑高的父亲郑行国觉得,儿子的死亡和宁波市第二医院有着莫大的关系:在郑高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之前,医院并没有告知手术所存在的风险,而且在术前也没有要求病人家属签字。1997年,郑行国向宁波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当年12月,该委员会出具鉴定书,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也认为,虽然宁波第二医院在工作中存在瑕疵,但患者死亡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万般无奈的郑行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第二医院支付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可是无论是宁波海曙区法院还是宁波中院都认为医疗行为与郑高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不具备一般民事赔偿所要求的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驳回了郑行国的诉讼请求。郑行国随即向省检察院进行申诉。
  “拿到这样一起案件,我第一个想法就是这个案子很不合理。”傅国云说,医疗行为本身就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要一个“门外汉”来证明医疗事件中的因果关系简直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傅国云细细品味案情,他觉得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民事赔偿案件中的法条。宁波第二医院在工作中的确存在瑕疵,他们没有告诉患者手术所存在的风险,这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傅国云告诉记者,他觉得现实中医疗纠纷所涉及的有关专业问题十分复杂,尤其是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仍按照传统因果关系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显然会使本处于“天生不利者”的患者处于更加不利的状态,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鉴于此,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也应随时势而变,以保护弱者人身权利为价值取向。
  傅国云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在省检察院的抗诉下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双方经过调解,宁波第二医院免去了郑高28000余元的治疗费用,并赔偿7万元。

  探索创新维护国家利益
  2002年,为了捍卫国家利益,浦江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这起我省首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民事公诉案件历时5个多月,终于大获全胜。虽然诉讼是成功了,国有资产也保住了,但傅国云并没有因此而感到高兴,因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法院方面的理解与支持。那时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案例在全国也只有100余起,能不能有一种更加合理,更加便捷的起诉方式来捍卫国家利益呢?这时省检察院领导给民行检察部门提出了一个新课题:民事督促起诉的实践与探索。作为其中的践行者,傅国云积极投身于这项工作之中。同时,他还撰写了万余字的《论督促起诉》论文,为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理论支持。
  2002年经过省检察院的进一步论证,决定开始运用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提起民事诉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06年9月,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时,发现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租赁了宁海县新世纪购物中心的房屋,但租金却久拖不付,已累计拖欠44万余元。经查,这些房屋归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宁海县检察院及时向其发送督促起诉书,建议该公司尽快向法院起诉,以免国有资产流失。收到督促起诉书后,该公司马上聘请律师,并向法院提交了诉状。2007年2月,王某将房租全部付清。
  傅国云告诉记者,利用这种方式,全省民行检察部门在几年的实践中,共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对此最高检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理论研究成果不断
  都说理论指导实践,而实践又更加丰富了理论,对于这一点傅国云深有体会,他觉得,作为一名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每一类案件都要去研究,这样司法才会不断地进步。
  从事检察工作以来,傅国云先后发表了数百篇论文,字数达百万。今年,他的新书《行政自由裁量与法律控制》即将由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发行。由于傅国云在理论研究上的成就,2001年他被省法学会授予“浙江杰出法学青年”荣誉称号;2003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2004年12月被省法学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荣誉称号。